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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6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街道**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某(已判决)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平阳县**镇**路**号被害人曹某某经营的店门口,盗走店门口的三个打桩机的铁制配件和二条铁制槽钢。

2.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平阳县**镇**村**船厂,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的一个铁制螺旋桨。

3.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平阳县**镇**路**号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钢材店门口,盗走放置于**路**号店门口的一条重约200斤的钢材。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12日在广东省韶关市帧江区**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临时羁押审批表、刑事判决书、前科资料、残疾人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戚春雷

检察官助理 肖剑

2020年12月9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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