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3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巷**号。曾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成年);因盗窃,于2015年4月1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8月11日、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单元楼二楼楼梯口处,窃取被害人章某某放在此处的电机1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7元。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因该盗窃行为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2、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瑞安市**镇**街**号的单元楼,窃取被害人赵某某放在7楼楼顶走道处的装饰铜条及废铁等,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元左右。
3、2020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瑞安市**路**号的群租房,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一楼楼梯下面(公共区域)的电缆线1根,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60余元。
2020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瑞安市**镇**路**弄**幢**单元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弄**幢**单元**室,联系电话 1712229****;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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