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0********,汉族,出生地:海南儋州,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20年5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6日18时许左右,陈某甲在琼海市元亨街工商银行自助存取款区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白色电动车前储物盒内的vivo手机盗走。被盗窃的手机被陈某甲使用数天后丢弃。经琼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8.35元。
2.2019年12月16日晚,陈某甲明知陈某丙(在逃)欲盗窃工地材料,骑电动车在前带着陈某丙驾驶的货车来到琼海市潭门镇日新村委会排港村声文化室附近空地处被害人张某某堆放施工用材钢管的地点。陈某甲随后离开现场,由陈某丙及一名陌生女子将堆放在该处的250余根钢管盗走。次日早上,陈某甲收到陈某丙微信转账500元好处费。经琼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250根钢管总价值为12070.01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儋州市那大镇新华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钢管同类物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通话清单等;
3.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陈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598.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检察官助理:李源璐
2 0 2 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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