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金凤凰会所旁*宾馆门口,见停放在路边一台货车车窗未关车内无人,遂将被害人庄某某放在车内仪表盘上的一部手机盗走。
2、2019年8月8日16时许,陈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网吧内,趁上网的被害人陈某乙暂时离开之机,将陈某乙放在桌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53元。
3、2019年9月4日凌晨22时许,陈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文化创意园*栋*号老字号*店内,趁店内收银台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陈某乙、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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