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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9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2017年4月1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金凤凰会所旁*宾馆门口,见停放在路边一台货车车窗未关车内无人,遂将被害人庄某某放在车内仪表盘上的一部手机盗走。

2、2019年8月8日16时许,陈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网吧内,趁上网的被害人陈某乙暂时离开之机,将陈某乙放在桌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53元。

3、2019年9月4日凌晨22时许,陈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文化创意园*栋*号老字号*店内,趁店内收银台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陈某乙、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2019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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