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52********,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文盲,现住衡南县**镇**村**组原**村委会办公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见隔壁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南杂店未开门营业,遂萌生了盗窃的念头。被告人陈某甲步行至被害人陈某乙家后山,然后从后山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三楼屋顶,再从楼梯进入二楼客厅和卧室,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害人陈某乙的卧室盗窃现金3200元,客厅盗窃2条蓝芙蓉王香烟和1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950元)后原路逃离现场。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提取笔录和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艳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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