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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2011年7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7日因盗窃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在醴陵境内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醴陵市***街道办事处**社区**食品商店内,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收银柜内的209元现金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并抓获。事后,陈某甲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20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醴陵市水果市场***水果超市,将被害人陈某丙放在门口玻璃柜内的5包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陈某甲将被盗的5包香烟转卖时被老板陈某丙发现并抓获。

3、2020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醴陵市**镇*****批发部,将被害人易某某放在收银柜抽屉内的1011元现金盗走,陈某甲在逃离现场100余米后被易某某的邻居抓获。事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1011元现金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有多次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丽

                                 检察官助理 颜 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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