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楼韵达快递超市取快递时,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肖某某放置在该韵达快递超市门口桌上的一台绿色苹果iphonell手机(64G)盗走。当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融江苑2栋负一楼快递超市邮寄被盗手机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家中时被发现;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长沙市开福区**栋**楼韵达快递超市向民警投案,同时缴回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绿色苹果iphonell手机(64G)价值人民币4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到案及扣押经过、刑事技术照片、购物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快递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76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