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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6********,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县**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道湖南省文物商店一楼文某某醴陵瓷器店,用预先从文某某醴陵瓷器店店员万某某处获取后配好的钥匙打开店门进入了店内。陈某甲在店内休息至次日5时许,随后将店内被害人文某某的西餐具的一张碟子与一个碗、六十年代七星花茶具整套内的一个杯子与一张碟子、蔷薇花茶具整套内的一个盘子、天安门城楼梨花茶具整套内的一个杯子与一张碟子、满花茶碟整套内的一张碟子与一个杯子、黑底满花茶具整套内的两个碟子、一个紫砂壶全部盗走,随后将被盗赃物藏匿于其老家湖南省攸县谭桥街道东塔沙区老码头组老码头011号房内。经鉴定,全部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8400元。

2018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文艺路派出所投案。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湖南省攸县**街道**组**号的陈某甲家内将被盗赃物扣押。公安机关将赃物发还给了被害人文某某,事后陈某甲取得了文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万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333****);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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