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现住仙游县**街道**社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到仙游县鲤南镇兴国东路450号1号楼101室仙安大排档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并将车辆藏匿至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一路边。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718元。

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起获被盗的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现场、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