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福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区**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40号-114店面附近,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08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合格证、购买票据的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雅迪”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犯罪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辨认犯罪现场笔录;
7.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雅莹
检察官助理:郑心敏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066****,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4050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附: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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