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街**号**室,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路**幢**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份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3次在德化县浔中镇**路**幢楼下快递存放点盗窃他人寄放在该处的快递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27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化县浔中镇**路**幢楼下快递存放点,盗取叶某某的“舒肩宝灵芝精按摩华液”2盒(合计价值人民币1196元)。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化县浔中镇**路**幢楼下快递存放点,盗取黄某某的"JMsolution"面膜1盒、日本进口花王洗衣粉2盒(合计价值人民币155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化县浔中镇**路**幢楼下快递存放点,盗取程某某的冬虫夏草1盒(价值人民币17000元)、苏某某的“jordan lift off”运动鞋1双(价值人民币899元)、郑某某的欧贝拉蛋黄酥1盒(价值人民币21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德化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带侦查人员提取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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