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打架,于2008年10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08年10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4日被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11月4日被莆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等人(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驾驶陈某乙租来的小车,来到福清市东瀚镇北盛村北楼一处田间,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养在该处的四只本地山羊,每只山羊重约70斤。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等人继续驾驶小车来到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养猪场旁一田地,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养在该处的二只重约127.5斤的本地山羊。得逞后,同案人陈某乙将盗得的六只山羊变卖,被告人陈某甲从中分得人民币11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5250元。
2.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经事先策划,驾驶陈某乙租来的小车,来到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北峤村**号后面一田间,盗走被害人魏某某放养在该处的二只重分别约70斤、50斤的本地山羊。得逞后,同案人陈某乙将盗得的二只山羊变卖,被告人陈某甲从中分得人民币3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4800元。
3.2019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等人经事先策划,驾驶陈某乙租来的小车,来到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前林大王庙旁一田地,盗走被害人方某乙放养在该处的二只重约240斤的高山羊。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等人继续驾驶小车来到福清市高山镇洋门村桐山竹溪寺围墙旁一田地,盗走被害人陈某丁放养在该处的一只重约40斤的高山羊。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1760元。得逞后,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陈某乙等人驾车返回莆田时,在福清市东张镇一路口遇到民警检查,便调转车头逃跑,至福清市东张镇后华村一山路偏僻处,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陈某乙等人将车辆及盗得的三只山羊遗弃在该处,逃离现场。同日,民警在福清市东张镇后华村一山路偏僻处查扣上述车辆及被害人陈某丁被盗的山羊一只。2020年1月22日,民警将该山羊变卖得款人民币114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丁。
2020年1月2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岐山村坝头**号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租车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林某某、方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魏某某、方某乙、陈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提取、称重、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1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4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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