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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害人林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租住处做客时,借机将租住处房门钥匙拿到附近的一家配钥匙店复制,后返回租住处将原来的钥匙放回。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事先复制好的房门钥匙进入该租住处,盗走房间行李箱内的20张100美元面值纸币和14张50美元面值纸币,经汇率换算,合计人民币18942.12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将所盗窃现金归还被害人林某某。12月24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和平村沟边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12月25日,被害人林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42.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郑志鑫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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