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5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项某某经营的苍南县**镇**街**工作室当学徒,趁他人不注意,拷贝了腾讯公司放在此工作室制作腾讯视频会员充值卡和腾讯视频会员激活码的相关文件。2019年7至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将窃取的腾讯视频会员激活码通过网络销售给微信名“朝阳”、“大傻”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6000余元。现嫌疑人陈某甲已经退赃7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暂扣款凭证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丙、汤某某、项某某、邓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等;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3656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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