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8********,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三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三穗县八弓镇杉木村老屋组陈某乙家柴棚处,将陈某乙放置于柴棚里用于做棺材的十三栋杉木、一个单相潜水螺杆电泵、一卷白皮电线及二十公斤木炭盗走,后陈某甲将单相潜水螺杆电泵和白皮电线销赃到三穗县八弓镇灵山南路张某某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20元,将十三栋木材销赃至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大榜组杨某甲木材加工厂处,售价720元。后经三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被盗物品共价值4256元。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黎某某和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下列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欣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