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屯)。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50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2019年2月1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18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劳动小区15号楼6单元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2019年5月23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4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5、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51号楼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樊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6、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91号楼一单元附近,将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7、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3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8、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3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9、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28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宋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0、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30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景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1、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B区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崔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2、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2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盖某某的电动车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13、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B区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4、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B区13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5、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劳动小区20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6、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小区2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裴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7、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1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戴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8、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A区1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许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9、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17号楼附近,将被害人侯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0、2020年3月至4月份之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劳动小区21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吴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1、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职工小区1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刘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2、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小区18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齐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3、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安居小区1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丁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4、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61号楼4单元附近,将被害人乔某某的红色电动车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25、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安居小区15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姜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6、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8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姚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7、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安居小区12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常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8、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10号2单元楼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9、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58号楼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马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0、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58号楼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闫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1、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宋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2、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58号楼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杜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3、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73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戊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4、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62号楼下,将被害人齐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5、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53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6、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7号楼三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7、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7号楼下,将被害人杜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8、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D区8号楼1单元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9、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安居小区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邱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0、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小区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吴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1、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A区1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霍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42、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45号楼北侧,将被害人卢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43、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9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的电动车内两块电瓶盗走。

44、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4号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45、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7号楼下,将被害人樊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6、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D区11号楼下,将被害人吕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7、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小区21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闫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盗窃的电动车电瓶,因无实物无法确定具体的型号、规格,无法进行价格认定。2020年盗窃的电动车电瓶案发后被依法收缴,经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8703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29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作案工具液压钳子一把及被盗电瓶;

2.书证:侦破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等47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