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50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2019年2月1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18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劳动小区15号楼6单元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2019年5月23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4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5、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51号楼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樊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6、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91号楼一单元附近,将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7、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3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8、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3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9、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28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宋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0、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30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景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1、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B区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崔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2、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2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盖某某的电动车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13、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B区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4、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B区13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5、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劳动小区20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6、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小区2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裴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7、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1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戴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8、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A区1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许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19、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17号楼附近,将被害人侯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0、2020年3月至4月份之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劳动小区21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吴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1、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职工小区1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刘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2、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小区18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齐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3、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安居小区1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丁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4、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61号楼4单元附近,将被害人乔某某的红色电动车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25、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安居小区15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姜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6、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8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姚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7、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安居小区12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常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8、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10号2单元楼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29、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58号楼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马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0、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58号楼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闫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1、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宋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2、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58号楼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杜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3、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73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戊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4、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62号楼下,将被害人齐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5、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53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6、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7号楼三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7、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7号楼下,将被害人杜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8、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D区8号楼1单元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39、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安居小区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邱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0、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小区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吴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1、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A区19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霍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42、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45号楼北侧,将被害人卢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43、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9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的电动车内两块电瓶盗走。
44、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4号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盗走。
45、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7号楼下,将被害人樊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6、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D区11号楼下,将被害人吕某某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47、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小区21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闫某乙的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盗窃的电动车电瓶,因无实物无法确定具体的型号、规格,无法进行价格认定。2020年盗窃的电动车电瓶案发后被依法收缴,经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8703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29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作案工具液压钳子一把及被盗电瓶;
2.书证:侦破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等47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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