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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破坏监管秩序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于七台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8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2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甲所宣告的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入监时间为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七台河监狱隔离审查。

本案由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入监集训监区服刑期间,与入监监区值星员罪犯赵某某发生口角,扬言要报复赵某某,为预防该犯打击报复行为,入监集训监区给予陈某甲加戴械具三天控制该犯。

2.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入监集训监区服刑期间,与入监监区罪犯冯某某集体学习期间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随即被其他罪犯拉开制止,为了教育该犯,入监集训监区给予陈某甲加戴械具七天控制该犯。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十一监区服刑期间,因病外出至七煤总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不遵守医嘱、辱骂大夫,民警何某某对陈某甲进行教育谈话,该犯态度极其不端正,并辱骂民警何某某。十一监区给予陈某甲记过处分一次。

4.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十二监区服刑期间,与十二监区发饭的罪犯陈某乙因发饭事宜发生口角,殴打罪犯陈某乙。十二监区给予陈某甲记过处分一次。

5.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十二监区服刑期间,私吞药片自伤自残,十二监区给予陈某甲禁闭处理。

6.2020年9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得知监狱纪委到十二监区检查工作,就趴在廊门口喊报告称有事要向上级部门反映,此时十二监区值班民警李某甲从办公室出来询问陈某甲,并告知该犯反映情况应逐级向上反映。陈某甲对李某甲说“你管不了,你算个什么”,然后被同监舍罪犯劝阻制止,拉回监舍内,过了一会,陈某甲再次来到廊门口大喊,并用头部撞击廊门,辱骂民警,李某甲为确保监管安全打开廊门,陈某甲随即冲出直奔李某甲,用头部撞击李某甲左侧肋部,将民警李某甲撞到墙上,陈某甲依然不停辱骂,被其他犯人制止并拽入办公室,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刑某某也进入了办公室对陈某甲进行谈话教育,陈某甲再次与民警李某甲发生语言上的争执,趁民警不备,起身冲向民警李某甲,被办公室内的其他罪犯制止。随后民警李某甲感到胸部不适、呼吸困难,于当日下午到市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左侧第5前肋骨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卢某某、马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依法被关押期间,破坏监管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七台河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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