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区**巷**号**房。2002年10月8日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大道西**大厦**楼自编**号**层**档的广州市天河区**烟酒商行内,以扩大烟酒行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名,通过签发一张空头支票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利息12万。被告人陈某甲取得上述款项后,并没有将借款用于扩大经营,而是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债务到期无法归还之际,被告人陈某甲便将上述烟酒商行关闭、转移库存货物并逃匿至外地。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甲先后支付被害人四个月利息(共计人民币48万元),通过朋友陈某乙代为归还60万元,其家属在陈某甲被抓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林某某15万,取得被害人谅解。截止目前,被害人林某某共收到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家属归还欠款123万,实际损失人民币177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支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冯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执法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哲雯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