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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街*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金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4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乡老学校附近一铁皮厝(厝主陈某壬,未到案)经营管理一间假冒品牌化妆品生产工场,为他人加工假冒品牌化妆品,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受雇到工场负责加工、生产假冒 “NATURE REPUBLIC”牌芦荟胶、“FHD”牌血橙面膜及 “ATREUS”牌VC化妆水。

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陈某甲从事生产假冒品牌化妆品的情况下,提供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新乡暗坑村寨外的楼房一楼供被告人陈某甲仓储涉案制假工场的假冒品牌化妆品及“周某某”(身份不明)委托陈某甲存放的假冒“RECIPE”牌水晶防晒喷雾及“琦色”牌光感遮瑕CC棒化妆品。

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制假工场查获假冒“NATURE REPUBLIC”牌芦荟胶16560罐、“NATURE REPUBLIC”牌芦荟胶空瓶标识2310个、“NATURE REPUBLIC”牌芦荟胶薄膜牌标识169500个、“FHD”牌面膜960片、“ATREUS”牌化妆水984瓶、“ATREUS”牌空瓶标识8500个、面膜机一台、覆膜机一台、包装机一台、贴标机一台、打包机二台、灌装机一台;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潮南区**镇**乡**村寨外一楼房一楼查获假冒“NATURE REPUBLIC”牌芦荟胶13680罐、“RECIPE”牌水晶防晒喷雾3000瓶、“琦色”牌光感遮瑕CC棒15264支,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经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冒“NATURE REPUBLIC”牌芦荟胶16560罐,总价格230184元;假冒“FHD”牌面膜960片,总价格1094.4元;假冒“ATREUS”牌化妆水984瓶,14366.4元;该三项累计额为245644.8元。假冒“NATURE REPUBLIC”牌芦荟胶13680罐,价格294120元,假冒“RECIPE”牌水晶防晒喷雾3000瓶,价格122100元,假冒“琦色”牌光感遮瑕CC棒,价格1434816元;该三项累计数额为1851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雄、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某某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朝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现均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讯问视频光盘八张、数据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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