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8年3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8日晚,谢某甲家中因其姐姐谢某乙和被害人姬某某的婚姻问题发生吵架,谢某甲家人打电话叫谢某甲回家看一下,后谢某甲叫了与其一起喝酒的李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回到了位于临洮县洮阳镇阎吴家村的谢宏伟家中。三被告人与谢某甲、李某某到家过了一会,被害人姬某某与其母亲从谢某甲家房间内出来往大门上走,准备回家。被害人姬某某走在院子里时,被告人陈某甲和姬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赵某某对被害人姬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姬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等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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