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市场**房,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房,无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11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组,住合肥市瑶海区**乡**街光明饭店对面,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住合肥市瑶海区**路**镇**幢**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幢**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住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座**室,无业。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7年5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房,无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6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9年7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巷组,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等九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赵某某(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等人先后在肥东县**镇、张集乡、店埠镇等地区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葛某乙、王某某、王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望风,被告人葛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在赌场中负责开场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程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收水、看水箱,非法获利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张某乙、陈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葛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等九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葛某甲、陈某乙、李某甲、葛某乙、王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并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等九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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