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街**号**室,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街镇**街村**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乡**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己,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号**室,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号**幢**室,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街道**社**路**小**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祝某某、肖某某、廖某某、谢某甲、刘某某、王某甲、钟某甲、王某乙、陈某丙、苏某某、黄某乙、何某某、黄某丙、黄某戊、李某甲、钟某乙、李某乙、徐某某、王某丙、韦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黄某己、黄某丁、易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黄某庚(另案处理)建立“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并招揽了黄某癸、黄文城、黄某辛、黄某壬(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广东惠州、深圳等地建立窝点,运用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澳门新葡京”赌博平台,招揽赌客到该平台进行赌博。2018年6月,黄某庚为逃避打击,将“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窝点转移至越南海防市OUR CITY小区,并招揽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等人加入,并找来柯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赌博网站的收款码,进一步扩大经营。
“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一共分为8个站点,每个站点都相互独立,均由管理人员、前台人员和后台员工三部分人员组成。站点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各自站点的工作,参与站点获利分红;前台人员负责推广平台,招揽赌客,每月底薪3000元人民币及10%个人业绩提成;后台人员负责为赌客充值、提现,每月底薪5000元人民币及1%站点获利提成。其中黄某庚为“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的老板,负责整个平台的运营。黄某癸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参与“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黄文城于2018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工作,二人均系平台1站的管理人员;黄某壬于2017年开始参与“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系2站的管理人员;黄某辛于2018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工作,系3站的管理人员;黄榆坪于2018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工作,系4站的管理人员;谢某乙于2018年7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工作,系5站的管理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黄某庚经营的赌博平台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约五千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工作,在越南负责管理所有前台人员的人事、行政等事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千元。
其中4站的前台工作人员情况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7万元。
被告人祝某某于2018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3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2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8年9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636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8年8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3504元。
被告人黄某乙于2018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6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8万元。
被告人钟某乙于2019年5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7千元。
被告人陈某丙于2018年8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6万元。
被告人黄某丙于2019年3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9千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2万8千元。
被告人黄某戊于2018年7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3万6千元。
被告人胡某乙于2018年10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4万元。
被告人黄某丁于2019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00元。
被告人黄某己于2019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韦某甲于2019年5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应得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350元。
7站的前台工作人员情况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3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万8千元。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3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406.37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3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2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957元。
被告人王某丙于2019年4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应得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725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19年4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419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2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万3千元。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5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7千元。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7月17日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直至2019年7月27日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易某某于2019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应得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开始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做前台工作人员,截止2019年7月案发,应得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前台管理服务;被告人黄某甲、祝某某、肖某某、廖某某、谢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王某甲、钟某甲、王某乙、陈某丙、苏某某、黄某乙、胡某甲、何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胡某乙、李某甲、黄某己、钟某乙、易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韦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推广服务,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祝某某、肖某某、廖某某、谢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王某甲、钟某甲、王某乙、陈某丙、苏某某、黄某乙、胡某甲、何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胡某乙、李某甲、黄某己、钟某乙、易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可以对三十名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祝某某、肖某某、廖某某、谢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王某甲、钟某甲、王某乙、陈某丙、苏某某、黄某乙、胡某甲、何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胡某乙、李某甲、黄某己、钟某乙、易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韦某甲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依法可以可以对三十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祝某某、肖某某、廖某某、谢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王某甲、钟某甲、王某乙、陈某丙、苏某某、黄某乙、胡某甲、何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胡某乙、李某甲、黄某己、钟某乙、易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韦某甲的量刑情节及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丙、胡某乙、黄某戊、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廖某某、谢某甲、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黄某丙、刘某某、苏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韦某乙、肖某某、徐某某、钟某乙、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己、黄某丁、易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善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祝某某、肖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钟某甲、谢某甲、胡某丙、王某乙、陈某丙、苏某某、黄某乙、何某某、黄某丙、黄某戊、李某甲、钟某乙、李某乙、徐某某、王某丙、韦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己、黄某丁、易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6册,光盘31张随案移送法院。
3.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祝某某、肖某某、廖某某、谢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王某甲、钟某甲、王某乙、陈某丙、苏某某、黄某乙、胡某甲、何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胡某乙、李某甲、黄某己、钟某乙、易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韦某甲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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