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某某丁”),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某某己”、“某某庚”),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金某某”、“某某辛”),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绰号“某某壬”),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居民身份号码4509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庚(绰号“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辛,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居民身份号码4525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某某癸”),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壬(绰号“某某A”),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9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某某B”、“某某C”),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梁某甲、陈某丁、莫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吴某某、李某某、梁某乙、陈某壬、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3月27日期间,莫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梁某甲、莫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吴某某、李某某、梁某乙、陈某壬、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出资每股1000 元(人民币,下同)入股方式,在容县六王镇龙头村“水涧冲”开设赌场,采用“格木粒”作赌具,以“抓摊”的形式招揽赌博人员参赌。赌场股东则从每铺的赢家处抽取10%的水钱,除去必要的开支后的进行利润分成。莫某乙是该赌场的主要组织者,陈某甲接受莫某乙的委托协助管理该赌场。2020年3月8日至27日期间,该赌场赌博时间为每日12时至18时,每天少则有三、四十人,多则有七、八十人到来参与赌博,每铺下注金额最低10元,上不封顶。2020年3月27日该赌场被侦查人员查获,从现场查获并扣押赌资1039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梁某甲、莫某甲、陈某己、陈某辛、吴某某、李某某、梁某乙、陈某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陈某庚、陈某戊、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梁某甲、莫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吴某某、李某某、梁某乙、陈某壬、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梁某甲、莫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吴某某、李某某、梁某乙、陈某壬、程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陈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梁某甲、莫某甲、陈某己、陈某辛、吴某某、李某某、梁某乙、陈某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庆峰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梁某甲、莫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吴某某、李某某、梁某乙、陈某壬、程某乙现羁押在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拾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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