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5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陈某甲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号的住家内利用一副“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赌博。该赌摊由陈某甲、陈某乙轮流坐庄设赌,赌注为每盘最低人民币10元,不设上限,赔率为1赔2和2赔4倍,现金结算。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陈某甲、陈某乙及参赌人员陈某丙、陈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彭某某、饶某某、张某某、康某某、陈某丁并现场扣押到赌资人民币890元及“鱼虾蟹”赌具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赌资人民币890元、“鱼虾蟹”赌具一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丙、陈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彭某某、饶某某、张某某、康某某、陈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林妍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陈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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