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月27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号。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2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及同案人“阿发”(身份未明)等人结伙,由被告人陈某甲以其居住的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楼**,提供赌具,以赌博“木虱鱼”的方式,多次组织、招引他人到该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并雇佣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整理扑克牌和抽水。
同年6月18日凌晨,民警在上述地点查处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及违法参赌人员刘某乙、郑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纪某某、佘某某、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同时缴获赌具扑克牌117副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矿泉水1箱、冬瓜茶1箱、扑克牌3箱(117副)、监控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甲刑事判决书及社区矫正材料、被告人吴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
3.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纪某某、佘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现场勘验笔录、相关图片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招引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方舒栋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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