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45号
陈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
古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
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
蓝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
谢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
黄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古某某、黄某某、蓝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于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女友秦某某醉酒后由被告人谢某某、古某某等人送回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楼住处时,被告人蓝某某与被告人古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人谢某某、古某某对被告人蓝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11月2日23时,被告人蓝某某与被告人古某某约好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奶茶店见面谈赔偿事宜,被告人蓝某某约被告人陈某乙、“阿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后赴约。被告人古某某约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黄某某赴约,双方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街****奶茶店见面后,被告人蓝某某从口袋里面拿出一个玻璃杯砸向被告人谢某某头部,随后双方互相殴打。经鉴定被告人古某某、蓝某某、谢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玻璃杯一个、椅子一把;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古某某、黄某某、蓝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古某某、黄某某、蓝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古某某、黄某某、蓝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玻璃杯一个、椅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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