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8〕39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是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由陈某丙直推加入网络传销组织“龙爱量子公司”,会员帐号为chy**,ID号是1489**,证件号是4509221988********。被告人陈某甲加入龙爱量子公司后,参与龙爱量子传销活动,并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推荐了朱某某等人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再通过他们层层发展下线。到2017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已提升为龙爱量子的VIP3会员,亦是龙爱量子平台的创业中心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23层,其推荐下线会员总数252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 27个),下线会员共有5层,该会员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497250 元。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发展下线从中获利30000多元。龙爱量子平台的创业中心会员具有管理下线人员注册会员和从系统购买消费积分、激活积分等作用,并在注册会员过程中将消费积分层层上交至公司资金池,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整个传销网络中核心骨干人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龙爱量子网络传销组织,该非法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会员资格,会员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被告人陈某甲推荐下线会员总数252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 27个,下线会员共有5层,被告人陈某甲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497250 元;被告人陈某甲作为龙爱量子平台的创业中心会员,是整个传销网络中核心骨干人物,在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中起重要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苏俊玮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31页,其中第一册124页,第二册207页。
3.随案移送光盘1张、U盘1个。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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