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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陈某乙(已判刑)在广州市南沙开发区注册成立广州茜廉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茜廉国际公司)。2016年4月,陈某乙将茜廉国际公司搬迁至本区番禺大道北537号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6楼。随后,陈某乙让其姐夫葛某甲(已起诉)担任茜廉国际公司的总经理,协助他管理公司全面工作;让其姐姐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收取资金和发放分红等工作;让葛某甲的哥哥葛某乙(已判刑)担任行政总监负责行政后勤等工作;让汪某某(已判刑)担任生产总监负责采购商品等工作;让徐某某(已判刑)担任副总裁负责接待、销售等工作;让陈某丙(已判刑)担任企业策划部总监负责产品宣传等工作;让廖某某、韦某某、肖某某和王某甲(均已判刑)以及阎某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发展会员销售商品;并聘用多人参与管理、协调茜廉国际公司的运营以及负责APP数据维护、管理微信群、发放分红等工作。期间,陈某乙等人打着“分享经济”、“躺赚”和“早买早赚”等旗号,通过微信和APP软件等渠道,要求参加者缴纳定额款项购买一套产品(丹邑轩品牌护肤品或者红酒)获得会员资格以及介绍他人入会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大公排”等方式组成层级,并使用“直推奖”、“懒人奖”(会员分红)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计酬分红模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2017年6月,茜廉国际公司注册会员账号81,213个,其中下线会员层级最多的账号“公司”下线会员账号81,207个,下级层数22层;满足下级层数大于等于3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大于等于500人的账号共94个。

2017年6月15日,茜廉国际公司和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公司)合作在本区番禺大道北537号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6楼成立广州康尔茜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茜廉公司,法人代表为盛某某)。陈某乙担任执行董事负责全面工作,在原有架构上增加结算部、培训部,增加新的财务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任某某、井某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市场营销、培训等工作参与管理、协调康尔茜廉公司的运营,并聘请多人负责APP数据维护、管理微信群、发放分红等工作。期间,陈某乙等人打着“分享经济”、“躺赚”和“早买早赚”等旗号,通过微信和APP软件等渠道,要求参加者缴纳定额款项购买一套产品(丹邑轩品牌护肤品或者红酒)获得会员资格以及介绍他人入会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小公排”等方式组成层级,并使用“直推奖”、“公排A奖”、“广告费”和“培育奖”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计酬分红模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7年6月至12月,康尔茜廉公司共有注册会员账号82,229个;业绩报表中共有记录82,270条;账号为“公司”的下线账号数12,768个,共20层;满足下级层数3层,下线账号数500人的账号共21个。 “公排A奖”按层数分为10层,2017年6月至2017年11 月累计总数人民币3,982,560元;“广告费”按层数分为12层,2017年7月至12月累计总数人民币4,860,662.34元;“培育奖”按层数分为3层,2017年11 月至12月累计总数人民币1,499,000元;2017年6月至11月“直推奖”累计总数人民币82,500元。

经鉴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茜廉国际公司和康尔茜廉公司账户收到相关款项共计人民币185,120,610.38元,其中:陈某乙账户收到人民币84,251,310.45元;被告人陈某甲账户收到人民币30,309,067.21元;王某乙账户收到人民币32,727,077.35元;茜廉国际公司账户收到人民币33,715,494.97元;康尔茜廉公司账户收到人民币4,117,66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琬稀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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