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8〕3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7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自2014年起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由陈某乙发展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有李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刘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陈某甲成为陈某乙伞下的老总级别人员,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涂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梁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己的供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祥勇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贰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