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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1195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号楼** 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4日至2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龙岩市看守所,2019年2月2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5月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邓某甲、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参加“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陈某甲在黄某甲(另案处理)邀约下进入该传销组织宣传授课,并发展下线陈某乙等人参加传销组织,陈某乙又发展邓某乙、邓某甲、彭某某等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下线人员相应的申购资金。后被告人陈某甲晋级为“老总”。至2014年3月,该传销组织涉案人员达百余人,陈某甲非法获利5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传销网络图、发展下线佣金明细、刑事裁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邓某丙、陈某丙、魏某某、黄某乙、王某某、徐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同案犯陈某乙、彭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汪蕾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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