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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陈柏泉,律师执业证编号:14420201510173289,工作单位: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刘叠,律师执业证编号:14420200810824429,工作单位: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陈某甲为首的传销领导、组织活动在广西北海市为据点,骗取他人加入所谓的国家惠民“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下称“1040工程”)。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陈某乙、莫某某以广西北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现代化,有建筑业等有生意可做,到北海市进行考察,旅游等为借口,将下线人员逐一先后诱骗到北海市进行游说,鼓吹“1040工程”为政府由国外引进项目,是国家目前对广西北海市扶持民间致富的政策,该项目投资少,回报大,零风险,努力发展最终可有1040万元的收入等。为了更好地蛊惑被发展对象,还设置了北海市本地人、现役军人、公务人员、少数民族、西藏、有犯罪记录人员不得参加的门槛。然后骗取被发展对象加入该传销组织所谓的“1040工程”需要购买支付69800元才能获得加入资格,并成为业务主任。获得加入资格后,介绍人便要求新加入者到国家四大银行以自己名义开设两张银行卡(分别为投资卡和工资收入卡),将70000元存入银行投资卡中,并由介绍人引导加入者将原密码改掉,重新设置新密码便于上线人员的支取,再通过介绍人带去填写申购表、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银行卡等手续后便正式成为该组织成员。加入后的次月,由该组织再返还19700元到本人的工资收入卡中作为工作中的生活费用。截至案发,以被告人陈某甲为首的传销活动组织下线人员已达60多人,涉案金额累计约达200多万元,现查实被告人陈某甲下线人员有:周某甲、周某乙、梁某甲、柯某某、肖某甲、周某丙、柯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林某甲、梁某乙、陈某丙、苏某甲、周某丁、李某某、潘某某、苏某乙、陈某丁、林某乙、卢某甲、卢某乙、梁某丙、刘某某、周某戊、罗某某、肖某乙、林某丙、段某某、周某己、陈某戊、陈某己、钟某某等人。根据级别和人数,被告人陈某甲在“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中,已成为老总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相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缴纳费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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