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小区**号**单元**房。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3月7日被广东省斗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7月5日广东省斗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从“阿文”(另案处理)处得知有一名“客人”想要从澳门偷渡回珠海后,联系“可乐伟”(另案处理)安排偷渡事宜。“可乐伟”答复陈某甲,安排偷渡的时间是第二天(即2019年12月5日)早上6时,偷渡费用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客人”在澳门“十六浦赌场”门口等。陈某甲将上述情况反馈给“阿文”,同时要求“阿文”先支付订金人民币2000元,待“客人”成功偷渡后再支付人民币18000元,其中包含被告人陈某甲的中介费1500元。同日12时许,陈某甲收到“阿文”支付的订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5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按照“可乐伟”的安排,用电话联系冯某(另案处理)。冯某去到澳门“十六浦赌场”门口接到偷渡客竺某(另案处理),并将其带往澳门万胜码头附近。随后,何某(另案处理)驾驶交通艇到该码头与冯兆荣会合。冯某和竺某登上小艇后,何某便将小艇驶离码头向珠海湾仔方向驶去。最后,冯某、竺某等人在澳门内港7号码头近岸被澳门警方抓获。

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善锋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1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