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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街道**街**路。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位于本市黄埔区南岗街保沙路83-3号尚海休闲中心内,以经营中医推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招募、组织多名“女技师”向客人提供“口交”卖淫服务。为此,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于2019年8月、2019年10月和2020年4月雇请同案人李某某、陈某乙、黎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尚海休闲中心财务、主任、部长,协助其组织实施卖淫活动。其中,同案人李某某作为财务,主要负责核算、发放尚海休闲中心员工(含技师)工资,并兼职前台收银和带客;同案人陈某乙作为主任,主要负责尚海休闲中心员工的考勤、二楼的管理,并兼职前台收银和带客;同案人黎某某、郭某某作为部长,主要负责前台收银、带客及收拾房间等。

在组织实施卖淫活动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设立“红唇/红粉SPA”推油按摩(即“口交”)项目,制定了该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价为人民币409元,折后价为398元,女技师每做一单提成200元)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不定期组织技师、员工召开工作会议,以提升业绩。同时,尚海休闲中心安排女技师统一着装和提供食宿,此外,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陈某甲还要求女技师在提供服务时将按摩房窗帘放下,并安排同案人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在尚海休闲中心一楼望风,遇到有警察或警车时即对讲机通知二楼,而二楼员工则会通过推电闸的方式提醒正在提供卖淫服务的女技师。

2020年6月6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中心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李某某、黎某某、郭某某,并当场查获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陈某丙、罗某某等。另公安人员在上述中心办公室搜查出消费单据一批。该消费单据显示:2019年10月,从事过红唇SPA的技师工号共4个;2020年1月从事过红粉SPA的技师工号1个;2020年4月,从事红唇SPA的技师工号共10个;2020年5月,从事过红唇SPA的技师工号共10个;2020年6月,从事过红唇SPA的技师工号共3个,从事过红粉SPA的技师工号共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消费单据、立破案材料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李某某等的供述、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抓捕和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 (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3.穗埔检刑量建2020502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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