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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休闲会所老板,2018年6月起,陈某甲聘请管理人员、招揽培训女技师以“打飞机”、“口交”等方式从事卖淫活动非法牟利。其中按摩部部长案犯王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司机案犯曾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参与该会所日常管理,都对女技师进行例行开会培训,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会所按摩房间安装灯光提示,遇有民警过来检查时,长明灯则打开,对讲机使用暗语通知技师,并在例行开会时被告人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承认有提供性服务。 2019年6月29日凌晨,民警对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休闲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该会所以“打飞机”、“口交”等方式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遂依法对卖淫女杨某某、姜某某、叶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尹某某、付某某七人,嫖娼男子徐某某、陈某乙、宫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李某丁、谢某某、李某戊九人进行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叶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案犯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现住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栋**,联系电话:138*******,保证人陈某丙,联系电话:18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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