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农产品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地杭州市余杭区**路**幢**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286号**幢**室的杭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担任批发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向客户收取的货款占为己有,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43206.3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向公司退赔全部损失。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地(1342967****)。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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