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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任职深圳**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基地**中心)海外旅游部员工,负责公司活动策划、组织、价格确认、项目变更及验收等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虚列支出虚假报销、私账收款截留侵吞等手段,多次骗领或私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47487.7元。具体如下:1、侵吞供应商退款33500元。2018年8月,**公司在菲律宾有活动,需要购买5G倒立摆设备至菲律宾使用,由深圳**商务有限公司陈某甲经手,并由供应商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应设备。因菲律宾海关的相关限制,5G倒立摆设备无法运至菲律宾交付使用。陈某甲和供应商接口人协商关于该设备的退货退款事宜,供应商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退款33500元。陈某甲利用协商退款的职务便利,要求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将退款33500元退入深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乙的个人账户,予以侵吞并用于抵偿被告人陈某甲的个人欠款;2、虚假报销1847.7元。2018年9月,陈某甲在接待ME2018****团组中,陈某甲将个人消费的1847.7元(个人用餐)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以其他名义报销;3、虚构支出,骗报费用7500元。2018年10月9日,陈某甲和深圳**旅游有限公司陈某乙一起对HO2018****项目进行对账的时候,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了一笔媒体车马费7500元,让深圳**旅游有限公司陈某乙在HO2018****项目里面虚列并作为活动支出与深圳**商务有限公司结算。结算完成后,陈某甲让深圳**旅游有限公司直接转账到陈某乙的个人账户,直接偿还其个人欠款;4、虚假报销3630元。2018年11月,陈某甲因公组团前往巴厘岛出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费公支等方式,将为其妹妹购买双程机票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630元,作为公务支出一并骗报;5、虚假报销1020.06元。2018年12月,陈某甲因公负责接待ME2018****团组,期间,陈某甲把个人消费1020.06元(个人用餐及洗衣)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以其他名义骗报;6、虚构支出、骗报费用50000元。2018年12月,陈某甲向深圳**商务有限公司借用备用金到期而无力偿还,便向深圳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用于偿还公司备用金。为了偿还该笔借款,陈某甲于2019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了一起公司活动及活动支出50000元,并通过其联系、控制的供应商深圳市**旅行社,凭陈某甲提供的虚假的报销凭证向深圳**商务有限公司虚假报销人民币50000元;7、虚构支出、骗报费用50000元。2018年12月,陈某甲向深圳**商务有限公司借用备用金到期而无力偿还,便向深圳市**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用于偿还公司备用金。为了偿还该笔借款,陈某甲于2019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公司供应商深圳市**有限公司为其虚构职务活动的住宿消费项目及费用50000元,并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商务有限公司的结算渠道,虚假结算,骗报人民币50000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磊

                                               检察官助理 林杰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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