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原碧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乙(已判决),于2011年分四次向时任碧里村出纳的被告人陈某甲私自借出村集体公款共计26.5万元(其中2011年6月15日借6万元、6月22日借6万元、8月2日借4.5万元、9月5日借10万元),2011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怕其经手借出的该笔钱款没有回收会被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多次要求陈某乙归还,因陈某乙无力归还该款,于是陈某乙伪造了一份总额26.2585万元的《碧里狮岐2×5万吨码头项目陆域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发放明细表》,并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在该份造假的明细表上帮助其伪造部分村民的签字并加盖手印,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应陈某乙的要求将该份明细表附在当期碧里村会计凭证中拿到碧里乡经管站过账,以填补陈某乙之前因私人用途向村财务借取现金无法偿还而造成的资金漏洞,非法占有村集体公款。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甲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拱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事庭审笔录、记账凭证、《碧里狮岐2×5万吨码头项目陆域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发放明细表》、借款单据;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
3.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碧里村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非法占有村集体公款26.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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