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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乡**村**组**号。2017年10月16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系会理县**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该公司区域销售经理职务,负责会东及会理区域农资产品的销售及货款收取等事宜。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取农资货款13万余元未上交公司而用于个人使用,2016 年10月底,公司清理帐目时发现陈某甲未将收取的货款交回公司,便于2016年11月8日与陈某甲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陈某甲到浙江等地打工,2017年10月12日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于当日还款5万元,过后陆续归还货款项2.5万元给公司,2020年3月30日归还公司全部尾款58900元,取得公司谅解。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到会理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受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亢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甲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友琼

陈  娥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在会东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00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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