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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福清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起,被告人陈某甲入职福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挂靠在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建的“福清市**街道**村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A、B、C、D、D-1户型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并负责对接福清**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建设项目业主的混凝土账款业务。2020年1月份、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经手**建设项目工程混凝土账款的便利,将本应付给**公司的其已收取的**建设项目业主混凝土账款共计人民币387871.22元用于个人消费等。

2020 年 11 月25 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温泉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位委托授权证明、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招聘员工登记表、公司工资清单、结算单、预拌砼发货单、交易流水、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庄某甲、陈某丙、林某丙、陈某丁、侯某某、吕某某、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经手公司项目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38787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赖钦

          2020年12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6册495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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