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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职务侵案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2年3月7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仁怀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便利,私自向该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楼盘门面商户,通过其本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收取商户的租赁费、物业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10262元据为己有。案发后,颜某某替陈某甲退还人民币25万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告知书、证明、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知、贵州省仁怀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理岗位职责、财务收费员岗位职责、工资表、控告状、营业执照、**商业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转让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物业管理协议、工资表、仁怀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命书、门面收费明细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流水、购房款收据、POS签约单、收据、**5号楼商铺面积房号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仁怀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物账本;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4.证人张某某、冯某某、唐某某、陆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廖某某、蒲某某、陈某丙、李某乙、祁某某、聂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汪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颜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代为收取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10262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检察官助理 李  杨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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