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黄某甲、谭某某、刘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陈某甲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范围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参加了该团伙的如下违法犯罪事实:
1.故意伤害罪
2017年9月6日2时许,陈某乙(另案处理)因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三号区焦点酒吧里与被害人罗某某、成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遂纠集陈某甲、谭某某、刘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和铁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聚众斗殴罪
2018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丙与曾某某等人发生摩擦,黄某丙遂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遂纠集陈某甲、谭某某、陈某乙、刘某某、黄某乙等人持刀棍对曾某龙、曾某亮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等四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3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开始,黄某甲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农林公司”)喷洒农药造成其种植的桉树受损为由,要求中联农林公司赔偿其30万元,并多次指使谭某某、黄某乙、刘某某、陈某甲等团伙成员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田龙居委会的中联农林公司以聚众闹事、喷红油漆、打砸等方式进行滋扰,严重扰乱该公司办公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底某天晚上,黄某甲指使陈某乙、刘某某等人前往中联农林公司,在该公司铁门及地面喷红油漆,并在公司门口地上用红油漆喷“姓温赔钱”字样。
2017年11月中旬某天15时许,黄某甲指使谭某某带领黄某乙、刘某某、陈某乙、曾某丁、陈某甲等十余人前往中联农林公司闹事,上述人员在中联农林公司办公室内吃瓜子、喝饮料扰乱公司办公秩序。因中联农林公司负责温某科一直未出现,至18时许得到被告人黄某甲许可后谭某某等人从中联农林公司撤离。
2017年11月下旬某天,黄某甲指使谭某某带领黄某乙、刘某某、陈某乙、曾家明等十余人前往中联农林公司闹事,后因中联农林公司负责人温某某与黄某甲电话沟通陷入僵局,谭某某等人方从公司撤离。
2018年2月12日晚上19时许,黄某甲再次指使黄某乙带领刘某某、曾某某、曾某甲等人手持铁水管对中联农林公司进行打砸,砸坏中联农林公司茶几、柜子、钢化玻璃等财物。经统计,被毁坏的财物共价值10027元。打砸后,黄某乙等人乘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向黄某乙微信转账2000元作为打砸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丘某某、黄某甲、谭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罗某某、成某某、陈某某及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季焕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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