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被抓获,10月14日至18日羁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10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甲与妻子李某甲存在家庭矛盾纠纷,2018年5月19日,黄某甲的父亲黄云国与李某甲的母亲罗某甲在新邵县湾田广场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黄某甲与李某甲相约次日到新邵县人民医院治疗、商谈。5月20日,李某甲的现男友陈某乙(2019年病亡)得知情况后,担心李某甲被打,遂纠集陈某甲、“**”、陈某丙(待查)等人驾驶湘E****小车至新邵县人民医院,看到李某甲正遭受黄某甲的殴打,陈某乙、陈某甲等人遂上前对黄某甲实施殴打,黄某甲方的刘某甲、谢某甲上前帮忙,双方混战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陈某乙掏出一把匕首将黄某甲腹部捅伤,经鉴定,黄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13日,陈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迹监控视频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资料等;2.证人李某甲、黄某乙、谢某甲、刘某甲、雷某甲、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结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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