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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4时许,陈某乙在玉林市玉州区**路**酒店附近遇到以前跟着其卖淫的女子黎某某,双方发生纠纷,后黎某某打电话给陈某丙,陈某丙带着陈某丁、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去到现场。同时,陈某乙打电话叫姚某某(另案处理)来帮忙,姚某某纠集了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丁、林某某、张某某、梁某丙、卢某某、曾某某(后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双方谈判未果后,陈某乙打了黎某某一巴掌,然后双方开始打架,被告人陈某甲和张某某各拿一根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殴打对方,其他人则用拳头、脚互相踢打对方,后双方均有人拿着路边的砖头、石块互相追打并砸向对方。其中陈某丙右脸部、右眼部位,左边额头及腰部受伤;陈某丁右手臂及背部受伤;梁某甲右脚、左膝盖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丙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梁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陈某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成帮结伙互相持械进行斗殴,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益存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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