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下午,占某某(已判)认为其本人于2019年1月24日在临海市职教中心被李某甲(已判)打了心里不舒服,于是通过QQ与李某甲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临海三桥打架。占元戎让李某乙(已判)帮忙打架,李某乙又纠集李某丙(已判)、王某甲(已判)、王某乙(已判)帮忙打架。李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丁(定罪不诉)、李某戊(定罪不诉)、胡某某(定罪不诉)、朱某甲(已判)等人并事先准备了一根钢管。双方人员来至临海三桥桥下并发生了斗殴。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了殴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占元戎、李某丁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古城街道轩缘阁酒店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车辆轨迹、通话记录、李某丁手机截图、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朱某乙、包某某、占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胡某某、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受人纠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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