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2时许,韦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电话中与余某某(已判决)发生争吵,双方相约在平阳县昆阳镇临区平阳三中附近斗殴。尔后,韦某某、苏某某(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纠集冯某某、陈某乙、翁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参与斗殴。同日23时许,余某某、吴某某、庄某某、丁某某(均已判决)在平阳县三中旁“正新鸡排”店殴打韦某某纠集而来的冯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甲和翁某某等人见状因惧怕而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到平阳县昆阳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韦某某、冯某某、陈某乙、翁某某、余某某、丁某某、吴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秀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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