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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虚假诉讼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54********,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4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6日、2020年5月20日至6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的母亲李某某(已故)与曾某某、陈某乙因位于漳平市**镇**村大樟小组的竹林林权而引发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受李某某的委托于2007年11月1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某以土地需要确权为由,于2008年4月14日申诉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2009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整理其大哥许某某的遗物时,发现一份以李某某名义和漳平市**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承包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该合同首页甲方空白,乙方只有李某某的签名,落款处加盖甲方的公章和法定代表签名,以及乙方的李某某的签名。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得知曾某某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林权范围与涉案纷争林地有较大重叠,遂复印《承包合同》提交至漳平市林业局,以林权范围有纠纷为由阻止曾某某办理林权证。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某再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漳平市**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并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追加陈某乙、曾某某为被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获胜诉,被告人陈某甲经他人(身份不明)教唆后捏造事实,通过在《承包合同》添加被告人陈某甲本人姓名、加填甲方“漳平市**村民委员会”以及承包林权范围四至等方式篡改《承包合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并亲自到漳平市**镇**村**小组各村民家中,要求村民在《林地使用权转让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情况登记表》上签字。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篡改后的《承包合同》及村民签字的《林地使用权转让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情况登记表》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案经审理,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判决《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曾某某不服上诉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2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2013年3月14日所作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裁定再审;并于2017年12月13日裁定撤销漳平市人民法院(2011)漳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及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漳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重新立案,被告人陈某甲捏造事实,通过篡改《承包合同》取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先后于2018年3月12日、10月23日、12月12日参与庭审。经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个人利益使用并不成立的合同进行虚假诉讼,涉嫌犯罪问题为由,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人陈某甲不服裁定还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参与庭审。2019年4月15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2019年8月17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到漳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篡改前后的《承办合同》、漳平市人民法院移送函、漳平市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乙、曾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篡改《承包合同》获得民事主体资格,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荣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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