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记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80号 

  被告人陈某甲记,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里**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记于2020年5月28日开始,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平宁庄32幢二楼508号房间其家中开设一“牛牛”、“钓红点”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至2020年6月04日该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合陈某甲记及参赌人员李某某吉、陈某丙鸿、蔡某某卿、卢某某、马某某、陈某丁松等被现场抓获,并被现场查获赌资、赌具。至被查获,被告人陈某甲记从中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吉、陈某丙鸿、

蔡某某卿、卢某某等多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陈某甲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记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