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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互联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根据该信息通过电话(1838996****)联系被害人,以贷款平台升级出错导致贷款利息过高为由,骗取被害人将已发放的贷款转账至其指定账户。

2019年10月28日14时,陈某甲诈骗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两笔人民币13700元。其中,一笔人民币13700元转账成功。另一笔人民币13700元被陈某乙通过微信客服冻结,该款自动退回陈某乙的账户。

民警于2019年10月28日17时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抓获陈某甲,并扣押其手机等物品。次日,民警从陈某甲被扣押的手机提取了149条公民个人信息,该信息包含姓名、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甲被扣押的三部手机(见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交易记录、通话清单;

3.被害人陈述: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陈某甲的供述;

5.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的内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人民币13700元既遂,另诈骗他人人民币13700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迪焜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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