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灿炜(绰号土匪),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灿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绰号“四川”)系实施诈骗的在逃人员,2019年4月份以来,吴某某通过向陈某乙(另案起诉)购买银行卡,在网络赌博平台实施诈骗,再让被告人陈灿炜和郑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将诈骗所得资金取出。被告人陈灿炜明知吴某某通过赌博网站实施诈骗,自2019年4月以来在福建省云霄县接受吴某某提供的银行卡用于取款,并提供本人的卡号为62303611081********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双方约定,被告人陈灿炜每取款1万元,吴某某将支付100元的报酬。2019年4月底,被告人陈灿炜将吴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朱某某,卡号为62170018500********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为柳某某,卡号为60138264020********中国银行卡,以及户名为陈某丙,卡号为623052070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户名为詹某某卡号为62170018500********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为刘某甲卡号为62305207100********中国农业银行卡等5张银行卡和2部手机交给方某某(另案起诉),让方某某帮其到银行取款。双方约定,方某某每取款一万元,陈灿炜则支付50元作为报酬。
2019年5月22日被害人刘某乙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浏览一个名为“大济州岛国际娱乐”的网站,遂进入网站参与一个名为“韩国数字竞猜”的游戏。至5月23日,被害人刘某乙被该网站客服充值的名义共被骗取人民币28万余元。该资金由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卡号为621485024********的招商银行卡转至陈某乙卡号为62122614090********中国工商银行卡。随后,该资金部分转入李某某卡号为623052071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由郑某某在福建省云霄县取现人民币4万元;部分资金转入被告人陈灿炜卡号为62303611081********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由被告人陈灿炜在福建省云霄县取现人民币15万元;部分资金转入陈某丙卡号为623052070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柳某某卡号为60138264020********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上,由方某某取现人民币分别取款人民币4万元。
2019年5月14日至15日期间,被害人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在“某威尼斯人”、“大济洲岛国际娱乐”两个博彩网站被骗资金共计17万余元。资金分别转入户名为丁某某,卡号为62226206220********交通银行帐户12万元和户名为陈某丁,卡号为6230520700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5万元。随后上述资金被转入朱某某卡号为62170018500********中国建设银行卡帐户、詹某某卡号为62170018500********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刘某甲卡号为62305207100********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以及一个叫陈某戊的账户。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罗某某被骗4万元进入丁某某帐户后,方某某在福建省云霄县用詹某某的银行卡取出4万元;5月15日,被害人罗某某被骗8万元进入丁某某帐户后,方某某用詹某某的银行卡取出4万元,用朱某某的银行卡取出4万元;5月18日,被害人罗某某被骗5万元进入陈某丁帐户后,方某某用刘某甲的银行卡取出2万元,用朱某某的银行卡取出2万元,用詹某某的银行卡取出1万元.
到案发,被告人陈灿炜从其本人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5万元;方某某利用陈灿炜给的5张银行卡共计取款人民币25万元;上述款项取出后均交给吴某某,被告人陈灿炜和方某某均收取相应的费用。2019年7月19日,民警在福建省云霄县将上述被告人陈灿炜以及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转帐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罗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陈某乙、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灿炜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灿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灿炜协助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明知银行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而转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灿炜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灿炜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灿炜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灿炜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灿炜现监视居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房**号。电话:18759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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