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少芬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在网络上购买诈骗剧本及一些女性的生活视频冒充单身女性,通过微信分别与被害人戚某某、涂某某取得联系并获取信任后,以开店铺购买花篮、过生日、确定恋爱关系为由实施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币6086元、骗取被害人涂某某人民币651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扣押其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手机1部;
2. 书证;
3.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戚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陈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退赔给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 李炳能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在三册、电子数据光碟1张;
3.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4.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听取被害人及代理人意见表》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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